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使用提取、缴存规则、资金管理等多方面最新规定!

8 月 18 日,国务院公布对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修改决定,从立法宗旨、使用提取、缴存规则、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公积金制度作出调整,进一步适配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。
本次修订首先在条例第一条增加 “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”,从立法目的层面明确,公积金不只是维护缴存人权益,还要服务更加多元的住房消费,为整个制度改革定下基调。用途范围持续扩大如下:
(一)支付房租的;
(二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三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四)装修自住住房的;
(五)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;
(六)离休、退休的;
(七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八)出境定居的;
(九)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。“依照前款第六、七、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”
变化最受普通人关注的,是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扩大。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,丰富了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。除传统的购房建房、偿还房贷、退休、出境定居等情形外,支付房租、装修自住住房、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都可以提取公积金。同时设置兜底条款,允许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住房消费情形。这意味着,不管是租房打拼的年轻人,还是已经买房居住的家庭,都可以更多盘活公积金账户余额,覆盖租房、装修、物业等实际居住开支,公积金不再只是买房才用得上的福利。
在缴存制度上,条例继续保留缴存比例下限 5%,明确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。缴存比例制定流程更加规范,由管委会拟订,地方政府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,兼顾企业承受能力与职工权益。单位缴存部分的财务列支规则也予以明确,企业计入成本费用,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,保障公积金缴存落地执行。
资金监管方面也同步强化。条例重申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提取使用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。公积金存贷利率调整权限收归国务院,统一制度规则;新增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审批权限,完善风险处置机制,守住公积金资金安全底线。
总体来看,这次修订是一次 “放开使用场景 + 强化制度监管” 的双向改革。一方面拓宽提取渠道,让沉淀的公积金资金更多转化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居住支持;另一方面完善利率、呆账处理、缴存管理等制度,筑牢资金安全屏障。未来公积金将覆盖租房、购房、还贷、装修、物业等更多居住场景,更好服务普通人安居生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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